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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庄连霞与陈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连霞,陈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90号原告庄连霞,女,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广才,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庄连霞诉被告陈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庄连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连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庄连霞负担。审 判 长  张思源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