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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华娟、梁秀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娟,梁秀平,张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娟,女,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梁秀平,系林华娟之女。申请执行人梁秀平,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松军,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游埠镇洋港村祥里**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林华娟、梁秀平与被执行人张松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再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华娟、梁秀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张松军赔偿申请执行人林华���、梁秀平物质性损失人民币64795.1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张松军无房产登记信息。(2)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松军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松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网失信公示平台将被执行人张松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松军未申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再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