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超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862号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35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公司职工。被告:徐超英,女,汉族,1984年11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超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超英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