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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军与张立刚、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张立刚,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福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074号原告郭军,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33XX****XX。被告张立刚,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86XX****XX。第三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上板城镇南大街造纸厂家属区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广芝,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海慧,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第三人李福林,住承德县,电话:15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与被告张立刚、第三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立刚、第三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刚及第三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福林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郭军负担。审 判 员 赵一& # xB;人民陪审员 蔡宝义人民陪审员 刘   胜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小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