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滨江金耀广场A座四楼21,22号。法定代表人:刘茜,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万柳村大街1946创业产业园否楼米文化创新港。法定代表人:史进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素莹,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上诉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不同意给付被上诉人10000元;2、一、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服务不完善,没有截止日期、路演服务不到位,合同只有框架不完善。被上诉人协议不完整,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首付款15000元,因被上诉人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损失,应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在签合同时未提交执行方案、报价单,且没有任何修改方案,合同没有截止日期,无法确定违约金。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提供海选十家幼儿园,至今只完成八家;四场路演,由上诉人独自完成,被上诉人将活动卖给了第三方,故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双方所签的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有关照片,舞台搭建不存在问题,活动中都是根据上诉人要求修改的,我方履行了合同,上诉人应当给付剩余款项10000元及违约金。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二、判令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按未支付金额的日1%计算,共计13000元,以及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未支付金额的日1%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活动组织承办合同书》,双方约定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举办孙敬修故事大赛提供十家校园进行海选选拔,并辅助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内商超举办路演选拔赛四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款项25000元,于合同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付15000元,剩余款项于天津赛段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约支付15000元,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策划并组织了该故事大赛活动。但活动结束至今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剩余款项10000元。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活动组织承办合同》、故事大赛照片、孙敬修杯故事大赛的联系方式作为证据,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人徐某、刘某提供证言,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活动组织承办合同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内容与双方口头协议不一致,证人徐某表示在双方协商时听到过双方的交流,前期说的是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1500个孩子进行海选,但后来签订合同时变为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10所校园进行海选,但证人徐某无法证实所听到进行协商人的真实身份,且对于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并不知晓,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承认《活动组织承办合同书》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一审法院对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故事大赛照片,证明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共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排进入十家校园进行海选,在天津市内商超举办路演选拔赛四场。本次大赛于2016年7月9日进行决赛,天津赛段活动于当日结束。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金孔雀艺术培训中心、津奥优贝幼儿园、居华里幼儿园、张家窝第三幼儿园、武清第三幼儿园、武清第四幼儿园、幼光幼儿园、美国迪恩捷幼儿园等八所校园进行了海选,并在天津市内商超举办路演选拔赛四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2016年6月8日在爱博幼儿园进行海选的照片、2016年7月9日在天津美丽宝贝鼓楼店进行决赛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居华里二幼董玉华园长进行询问,董玉华证实双方来该园进行过海选。一审法院对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孙敬修杯故事大赛的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此证据因与本案并无关联一审法院对此证据关联性不予确认。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人徐某、刘某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人徐某、刘某均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聘用人员其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服务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十家校园进行海选选拔,并辅助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内商超举办路演选拔赛四场的义务,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签合同时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执行方案、报价单,致使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活动过程中无法进行现场验收,监督执行。但合同约定由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确认最终的执行方案,且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在活动正式开始前修改执行方案,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程参加了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的进入校园海选,在天津市内商超路演选拔赛,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上接受了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现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孙敬修杯故事大赛天津赛段活动已经结束,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按日1%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并未提供因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约使其产生了实际损失的证据,但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的行为的确造成占压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金的损失,由于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按日1%标准支付违约金,故一审法院对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的标准予以适当的调整,即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按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为宜。一审法院判决:一、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00元;二、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付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三、驳回天津市否楼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存在海选数目不足、路演服务不符等问题,但是上诉人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无法采信。上诉人尚欠付被上诉人款项10000元,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予以给付,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美声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