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房万民与宋本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万民,宋本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300号原告:房万民,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宋本堂,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原告房万民与被告宋本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