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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房万民与宋本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万民,宋本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300号原告:房万民,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宋本堂,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原告房万民与被告宋本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