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45号申请人刘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履行全部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军审判员 郭勇锋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