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尤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尤万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276号原告:董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4日,高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622925**********。被告:尤万辉,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7日,本科文化,系和政县农牧局干部,住和政县,身份证号622925***********。原告董伟诉被告尤万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负责修建被告房屋,房屋建成后,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给付原告部分工资,剩余工资25200元未给付并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修建房屋屋面漏水为由,拖欠工资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尤万辉支付原告工资2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因维修屋面漏水所产生的费用共计8620元,由原告承担4200元,被告自行承担4420元;二、被告所欠原告工资25200元中扣除原告承担的4200元外剩余的21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