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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爱建电器厂与上海雅露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建电器厂,上海雅露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111号原告:上海爱建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庆堂。被告:上海雅露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爱建电器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上海雅露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爱建电器厂(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建电器厂(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