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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继军与武再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军,武再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365号原告:王继军,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武再望,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王继军诉被告武再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再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1998年8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于2000年6月25日偿还20000元,下欠3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时至今日已过去近20年,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致纠纷发生。故诉请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武再望辩称,认可借款30000元。因答辩人身患××,没有经济收入,暂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可分期分批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王继军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原件一张。被告武再望质证,证据无异议,借款属实。被告武再望提供的证据材料:1、低保证复印件;2.出院证复印件。原告王继军质证,对于被告的情况有所了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0年6月25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武再望;2000年6月25日。”因被告对于上述借款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来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再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继军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王继军要求被告武再望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王继军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分五厘,被告武再望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于原告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再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继军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继军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武再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