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姚传明申请执行李发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传,李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993号申请人姚明传,男,汉族,1971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李发旺,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姚明传申请执行李发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1月7日被告李发旺支付贰万元整,剩余款壹拾贰万元(含本金及利息加诉讼费2900元)于2018年2月1日之前付齐,双方达成和解,现撤回对李发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明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明传撤回对李发旺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