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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姚传明申请执行李发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传,李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993号申请人姚明传,男,汉族,1971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李发旺,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姚明传申请执行李发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1月7日被告李发旺支付贰万元整,剩余款壹拾贰万元(含本金及利息加诉讼费2900元)于2018年2月1日之前付齐,双方达成和解,现撤回对李发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明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明传撤回对李发旺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