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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蔺照云、莫恩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照云,莫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蔺照云,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恩全,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1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莫恩全在其妻子刘雪萍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71的账户存款。经本院核实,该账户存款系案外人罗艳的存款,故应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罗艳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7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