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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鹏与丁伯安、汪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丁伯安,汪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509号原告:吴鹏,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伯安,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汪德刚,女,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诉被告丁伯安、汪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对汪德刚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撤回对被告汪德刚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