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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维斯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维斯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5573号原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沈亚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紫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赛维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被告深圳市华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票据纠纷一案,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票据款80万元,特向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拖欠原告的票据款80万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赛维斯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李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