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锦明、何采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锦明,何采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2号申请人:丁锦明,男,1972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何采林,女,197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丁锦明、何采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丁锦明、何采林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04月21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丁锦明支付调解协议签订以前何采林的医药费(已支付),双方因打架造成的其他损失均自行承担;二、丁锦明偿还欠何采林的所有欠款;三、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四、双方以后和平相处,不得再因此事挑起矛盾,否则由矛盾挑起方负全部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锦明、何采林于2017年04月21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