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绍国与吴国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绍国,吴国明,张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20号申请人:王绍国。被申请人:吴国明。被申请人:张俊英。申请人王绍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绍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国明、张俊英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XXX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王绍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