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琳与王兰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琳,王兰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52号原告:郭琳,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被告:王兰红,女,49岁,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原告郭琳与被告王兰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郭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琳负担。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