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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李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莉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226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卫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波,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李莉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莉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财产保全费1425元,合计456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瑾审 判 员  胡正民人民陪审员  白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