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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东坝飞翔建材经销部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坝飞翔建材经销部,北京宸怡元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6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坝飞翔建材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L1132xxxx)。经营者:陈明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宸怡元仓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035xx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3号楼611。法定代表人:陈怡元,总经理。北京北京东坝飞翔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东坝建材部)与北京宸怡元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怡元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坝建材部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宸怡元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票据金额、案件受理费共计675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宸怡元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宸怡元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坝建材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宸怡元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宸怡元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东坝建材部申请执行的案款675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宸怡元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0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