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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叶高平、粟亚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高平,粟亚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特3号申请人:叶高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康,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粟亚芳。申请人叶高平与被申请人粟亚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申请人叶高平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宣告粟亚芳失踪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高平与被申请人粟亚芳已取得联系,申请人叶高平撤回宣告粟亚芳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高平撤回宣告粟亚芳失踪申请。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