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杜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914号原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万达广场5A写字楼2501室。法定代表人:习庆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丽敏,女,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