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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钧、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钧,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王钧,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桃花弄2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3480-1。法定代表人董敏。被执行人董敏,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02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8120615.91元,案件执行费68003元,支付诉讼费57819元,合计人民币8246437.91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敏的银行存款8246437.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