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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徐斌、魏秀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徐斌,魏秀梅,郑立,徐修萍,文厚勇,徐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433号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家平,职务:经理。住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大道东段建设局内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215840082L。委托代理人:秦吉才,男,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斌,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魏秀梅,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郑立,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徐修萍,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文厚勇,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徐兰,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徐斌、魏秀梅、郑立、徐修萍、文厚勇、徐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