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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永江与赵金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江,赵金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884号原告吴永江,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人,无职业。被告赵金海,男,42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江诉被告赵金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江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金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江撤回对被告赵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永江负担。审判员  白翔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