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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丁道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道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丁道清,男,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溪路综合楼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46768913J。负责人:龙宏德。申请执行人丁道清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44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