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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白少华与福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华,福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80号原告:白少华,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福生,男,32岁,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少华与被告福生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