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白少华与福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华,福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80号原告:白少华,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福生,男,32岁,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少华与被告福生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