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孟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孟双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民初798号原告:赵海涛,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沁阳市。被告:孟双印,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沁阳市。原告赵海涛与被告孟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双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4日,被告孟双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赵海涛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1.2分,每月利息2400元,原告需要用钱时,提前10-15天向被告告知,被告随即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将2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将利息结算到2015年12月份。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孟双印催要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孟双印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双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双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海涛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孟双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