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国森与沧州中浩纤维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森,沧州中浩纤维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8民初536号原告李国森,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吴桥县。被告沧州中浩纤维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海峰,该公司职员。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借款200000元给被告用于本公司日常经营,约定年利息12.5%。至2015年被告偿还利息正常,2016年、2017年未能按时偿还利息。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息2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沧州中浩纤维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国森借款本息250000元整。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艳第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