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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恢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州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贵鑫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徐金贵,徐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贵鑫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金贵,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齐庄**号。被执行人:徐纪敏,女,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德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德州贵鑫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徐金贵、徐纪敏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6)德众信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6)德众信证字第5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转下页)(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世文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