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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平均、王耀武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平均,王耀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平均,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涛,汝南县汝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耀武,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再审申请人王平均因与被申请人王耀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平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未与王耀武互换宅基地,其拉走变卖的杨树应属其所有,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王平均拉走变卖的杨树归谁所有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证人证言、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认定两人互换过宅基地并认定涉案杨树归王耀武所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期间,王平均对其主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平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平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