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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康雄英与甘肃省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作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雄英,甘肃省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作仁,康雄英,甘肃省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作仁,康雄英,甘肃省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作仁,康雄英,甘肃省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作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055号申请执行人:康雄英,女,1980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甘肃省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作仁,男,1968年6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康雄英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01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现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执行条件,执行不能案件审批表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