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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6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雅楠与刘晓河、刘景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雅楠,刘晓河,刘景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668号原告:蔡雅楠,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南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岩,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河,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森,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景林,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海,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雅楠与被告刘晓河、刘景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蔡雅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雅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蔡雅楠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