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闫艳玲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闫艳玲,张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507-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闫艳玲,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平,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马建国与闫艳玲、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委托安徽坤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丽平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恒大城6号楼1301室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xxxx9号)。2017年3月16日买受人耿培(身份证号码:xxxx)以63.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张丽平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恒大城6号楼1301室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xxxx9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耿培(身份证号码:xxxx)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耿培(身份证号码:x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耿培(身份证号码:xxxx)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合同变更及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