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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郑秀丽与邰志新督促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秀丽,邰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支 付 令(2017)内2221民督31号申请人郑秀丽,女,46岁,汉族,个体。被申请人邰志新,男,40岁,蒙古族,农民。申请人郑秀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邰志新给付欠款1408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秀丽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邰志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郑秀丽欠款14084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苗布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