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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与无锡安格成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无锡安格成机械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20号原告: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负责人:王世宏,该厂厂长。被告:无锡安格成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机光电工业园(马桥村)。负责人:孙丽娟,该厂厂长。原告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与被告无锡安格成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元,由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