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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张荣利、奥志强、李云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军,张荣利,奥志强,李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429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荣利,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奥志强,男,1971年8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云川,男,1973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荣利向申请执行人黄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5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奥志强、李云川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张荣利承担案件受理费29600元、执行费28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黄建军与被执行人张荣利、奥志强、李云川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由被执行人张荣利将自己在神木县鑫轮矿业有限公司入股在乔兴平名下90万元股份变更在申请人黄建军名下,将张三荣在神木县房屋一套作价10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抵偿酒150件,扣划已冻结被执行人李云川工资账户14000元、张荣利工资账户10000元、奥志强工资账户140100元,并支付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并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妮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4月25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张华、高胜强记录人:张艳妮评议如下:张华: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黄建军与被执行人张荣利、奥志强、李云川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由被执行人张荣利将自己在神木县鑫轮矿业有限公司入股在乔兴平名下90万元股份变更在申请人黄建军名下,将张三荣(系被执行人张荣利哥哥)在神木县麻家塔鸳鸯馨居2单元2002房屋一套作价10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抵偿酒150件,扣划已冻结被执行人李云川工资账户14000元、张荣利工资账户10000元、奥志强工资账户140100元,并支付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并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我的意见,本案应终结执行。高胜强:依照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贾小平:同意终结执行。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