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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丁学成、黄河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丁学成,黄河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4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主要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学成,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河河,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丁学成、黄河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学成、黄河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丁学成向原告清偿信用贷款本金183000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2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17884.22元,罚息为1368.3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固定年利率15%计收,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为22.5%);二、判令被告丁学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判令被告黄河河对上述第一、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丁学成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根据约定,丁学成向原告申请总贷款18.3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为2016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分期还息,按固定年利率为15%计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日为每月5日。同日,原告向丁学成发放贷款18.3万元。原告发放上述贷款后,丁学成自2016年7月5日开始出现逾期,原告多次电话联系及前往二被告住所、单位催收,均无法联系到二人。为此,根据《个人贷款合同》第四部分第十六条的约定,原告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全部到期,并要求丁学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另,黄河河与丁学成为夫妻关系,且在本案申请贷款时,黄河河向原告签名声明本案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而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黄河河对本案全部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学成、黄河河未答辩,且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一:案涉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固定利率。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查明二:案涉贷款于2017年4月14日到期。查明三: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对账信息,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83000元,利息21696.72元,罚息2500.63元。查明四:被告丁学成与被告黄河河为夫妻关系。查明五:原告与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本案的基础费用为1000元。该费用尚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的《个人贷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丁学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借款期已到,借款人逾期未付,应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关于罚息。原被告所签《个人贷款合同》对逾期罚息有明确约定,且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中规定的50%的上浮上限,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罚息。关于律师费。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并委托律师出庭。原告的律师费主张为基础费用1000元,合法合理,虽未实际支付,但为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中解决。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贷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河河对被告丁学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3000元及利息21696.72元、罚息2500.63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8日,此后以本金18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黄河河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74元,由被告丁学成、黄河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鸿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瑜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