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全全与郭晓虎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全,郭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122民初331号原告杨全全,农民,住:托县.委托代理人:李远兵,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晓虎,个体.住:托县。第三人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李广(行长)。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内蒙古检察院西侧嘉和馨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武剑岚、邓超该公司员工。第三人2:刘玉芳,农民,住:托县。原告杨全全与被告郭晓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刘玉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全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郭晓虎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云中花园7号楼1单元2楼西户过户到原告的名下。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全全与被告郭晓虎解除《售楼合同》被告郭晓虎与第三人刘玉芳与2017年8月1日前退还原告25万元的购房款。二、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不承担法律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晓虎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宇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