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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谢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谢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谢莉,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福建省东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谢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海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谢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黄谢莉窜至永安市西洋镇后格路38号被害人江某家中,未盗得财物。2、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黄谢莉两次窜至永安市西洋镇下街村后格路50号被害人苏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00元。3、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黄谢莉窜至永安市西洋镇下街村后格路47号被害人邓某家中,未盗得财物。4、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黄谢莉窜至永安市西洋镇下街村后格路竹笋罐头厂斜对面被害人罗某家中,盗得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200元和华为畅享5S手机一部,后被被害人罗某当场发现。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69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黄谢莉在永安市西洋镇上螺村115号家中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谢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江某、苏某、邓某、罗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2.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华为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5.被告人黄谢莉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谢莉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谢莉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又具有多次、入户盗窃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谢莉部分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盗得财物,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谢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谢莉犯罪所得人民币100元,发还被害人苏桂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