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四存与李在齐、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112执1100号张四存:申请执行人张四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4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在齐、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4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17)陕0112执1100号李在齐、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申请执行人张四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4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在齐、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4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