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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慧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宋慧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特88号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大伟,黑龙江立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慧欣,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号*单元*层*号。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慧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哈劳人仲字(2017)第80号仲裁裁决书,改判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杜连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哈劳人仲字(2017)第8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全面认真查清本案事实;二、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的终局裁决。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哈劳人仲字(2017)第80号仲裁裁决书,而该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不属于本院受理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凤云审 判 员 侯守东审 判 员 辛吉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宛吟竹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