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缪才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缪才仙,韩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3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才仙,女,195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媛,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晋,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才仙、原审被告韩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5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缪才仙、原审被告韩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申请对被上诉人缪才仙的伤情重新鉴定并依法改判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实与理由:涉案鉴定意见系被上诉人缪才仙单方委托形成,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缪才仙骨折未移位,未作内固定,实际花费医疗费仅一千多元,可见其伤势轻微。由于伤残标准附录中规定腕关节的权重指数为0.16,如若缪才仙符合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情形,则其腕关节丧失功能应达到70%以上,意味着缪才仙左腕关节丧失了大部分功能。然而从医院治疗、诊断情况来看,缪才仙的左腕关节显然不可能达到大部分丧失功能的程度。故申请重新鉴定。缪才仙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于事故后初次就诊时门急诊病史已明确受伤部分为桡骨骨折,之后经处理本起事故的交警部门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法医部门也通过详细阅片及实际查体后,对被上诉人的伤情做出了科学、客观的评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韩晋未作答辩。缪才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为医疗费1,096元(人民币,下同)、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79,4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请求判令平安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韩晋全额赔偿。另,事故发生后,韩晋为其垫付了医疗费600.40元,上述费用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多退少补。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22日,韩晋驾驶皖GXXX**(临牌)小型轿车与骑行三轮自行车的缪才仙相撞,致缪才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晋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缪才仙承担次要责任。缪才仙伤后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等门诊治疗。2016年9月2日,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缪才仙左桡骨远端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13%,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皖GXXX**(临牌)小型轿车在平安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率,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审法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缪才仙的合理损失由平安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平安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韩晋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缪才仙自行负担。涉案司法鉴定由公安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具有病史材料、检验缪才仙身体等依据,无证据证明鉴定程序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不当,故平安上海分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依据不足,本案应按现有鉴定意见认定缪才仙的合理损失。据此,在核定缪才仙合理损失后,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缪才仙92,339.4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缪才仙1,560元;三、韩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才仙1,899.6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50元,由缪才仙负担99元,韩晋负担1,109.5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鉴定机构依法具有鉴定资质,其接受交警部门委托,为缪才仙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并无不当。该鉴定机构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对缪才仙进行法医学检验,除详细审查被鉴定人病史资料、阅看摄片外,还结合查体,测算被鉴定人左腕关节活动度受限程度,检验方法得当、科学、客观。上诉人对涉案鉴定意见的异议,仅系单方主观推测,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可予证明本案存在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许鹏飞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