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鲁德保与李兴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保,李兴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225号原告:鲁德保,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兴公,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鲁德保诉被告李兴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德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兴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德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兴公归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兴公因承包了当涂县红太阳扩建厂房工程,于2015年2月17日向鲁德保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交鲁德保收执。后鲁德保多次催要,李兴公借故拖延,以致成讼。李兴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7日,李兴公出具借条向“鲁得宝”借款5000元。当涂县太白镇花园村双闸自然村“鲁德保”与借条中“鲁得宝”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鲁德保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涂县太白镇花园村委会证明、借条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鲁德保提交的借条,在无其他证据反驳下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李兴公依法应返还鲁德保所出借的款项。因原、被告双方对归还借款时间没有约定,故鲁德保有权随时要求返还该借款。因此,对鲁德保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鲁德保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兴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强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