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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永,周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764号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7YEP18E)。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308室。法定代表人:孙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火松,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春燕,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利波?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