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亮化管理处与刘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亮化管理处,刘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039号原告: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亮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庆峰,主管负责人:李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63年6月26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建,男,1984年11月12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亮化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亮化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