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银芳与奚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89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邓银芳与被告奚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11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审判组织署名“审判员牛毅虎,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高望”为笔误,补正为“审判长牛毅虎,审判员史红梅,代理审判员李翌平,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高望”。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