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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银芳与奚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89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邓银芳与被告奚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11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审判组织署名“审判员牛毅虎,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高望”为笔误,补正为“审判长牛毅虎,审判员史红梅,代理审判员李翌平,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高望”。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