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宗杰与济南天拓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杰,济南天拓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980号原告:李宗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天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令明,经理。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秀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杰诉被告济南天拓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宗杰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