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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宗杰与济南天拓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杰,济南天拓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980号原告:李宗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天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令明,经理。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秀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杰诉被告济南天拓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宗杰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