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俊玲与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玲,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765号原告张俊玲,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06937L。法定代表人郑邦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玲与被告宜昌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2611.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2611.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