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登林与唐先林刘春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林,唐先林,刘春碧,陈登林,唐先林,刘春碧,陈登林,唐先林,刘春碧,陈登林,唐先林,刘春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567号之一原告:陈登林,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杨爱华,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先林,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春碧,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登林与被告唐先林、刘春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登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登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陈登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