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东与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王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685号原告王东,男,个体。被告王建军,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王建军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嘉敏 来源:百度“”